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级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二级院系管理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是二级院系管理中的最高决策形式。凡属本院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处理。
第三条 二级院系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本院系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二级院系行政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院系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系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院系各项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本院系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2.依据学校各项规定,讨论制定本院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研究讨论本院系专业发展方向、专业申报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方案、教学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本院系学科建设规划,审定学术委员分会组成、重点学科建设方案、重要科研平台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本院系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聘任、外出进修、攻读学位、教师的长期外派等重要事项;
6.研究本院系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推荐,人事调配,教职工考核等方面的有关事项;
7.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安全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8.研究本院系1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设备购置计划,听取并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院系社会化服务收支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本院系教职工工作安排、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考核、绩效分配等方案;
10.研究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任(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书记、主任(院长)共同商定。
第六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七条 凡未经书记、主任(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第九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主任(院长)主持。凡是研究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安全等议题的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凡是研究有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教师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议题的联席会议由主任(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主任(院长)又不能出席时,也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其他副职领导主持。
第十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党总支正副书记、院系正副主任(院长)、院系办公室主任,同时根据议题需要,工会分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团总支书记可以列席有关会议。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主任(院长)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职能与作用。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会前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会后也要根据情况适时地向群众通报会议决定或意见。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有关人员起草会议纪要送阅。党政联席会议要有正式记录,会议还要明确执行决定或决议的督办人员。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本院系教职工通报,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院系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要遵守纪律,不得在会下散布与会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在行动上,所有会议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主任(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对各二级院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违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校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二级院系包括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系,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